关于开展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自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医学会 浏览:2377次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9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委直属单位、驻汉部省属高校及部队医疗机构、省属卫生健康类社团等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9〕702号)及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19〕21号)、《全继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自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19〕2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继续医学教育规范管理,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有关工作安排,省医评办拟于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开展自查评估。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政策要求,对本辖区内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评估。重点检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及卫生健康人才扶贫落实情况。

(一)按照“谁申报、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清理并核实已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对本单位已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开展“回头看”,收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建立检查问题的台账,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逐条落实,年底清账。

(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监督管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评估指标中相关条目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存档备查,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履行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活动的执行审核职责,制定继续医学教育监管有效措施,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二、评估对象

(一)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委直属单位、驻汉部省属高校及部队医疗机构、省属卫生健康类社团等有关单位继教管理部门。

三、评估程序

(一)自评阶段:各单位按照继续医学教育评估指标(详见附件1,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参照市州要求)逐项对照检查,切实做到自查自纠,形成符合实际的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2),并与11月25日前将自评得分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我办综合职能办公室。

(二)复评和现场评估阶段:省医评办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报送的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同时组织专家抽取部分单位于12月5日前以飞行检查方式进行现场评估。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及省医评办将酌情安排相关人员参与现场评估。

(三)总结阶段:根据自评报告复核结果及现场评估检查情况,对我省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对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评估工作,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认真完成规定的任务。

(二)现场评估组由市州继教办负责人,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委直属单位、驻汉部省属高校及部队医疗机构、省属卫生健康类社团等有关单位继教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现场评估分组和巡视人员安排见附件3,具体行程由各组自行与被评估检查的地区及单位商定。

(三)各评估组组长及成员由省医评办集中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评估检查结束后,各评估组形成全面评估报告,深入分析被评估地区及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四)评估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廉政要求,各单位不得违规接待。参与现场评估(含评估前培训)的专家劳务、交通、食宿费用均从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委托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医评办综合职能办公室  高婷,赵保军

    联系电话: 027-87891692,027-87360360

    电子邮箱:12488901@qq.com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165号(老卫生厅办公楼)3楼310室

 

鄂医评〔2019〕92号 关于开展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自查评估工作的通知.PDF

鄂医评〔2019〕92号文附件1-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