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湖南省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通知
浏览:2508次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26日
 

关于下发《湖南省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有关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学术团体:

为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认可工作,我会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为了规范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举办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先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电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未经批准、不得授予学分。

二、项目申报条件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申报:

1、在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在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4、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5、填补国内空白或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申报程序

1、凡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须先由单位学术委员会或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查,通过后报市、州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核时,除了要求符合申报条件外,还要求该项目的技术要相对成熟,并注意其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初审合格后于每年的8月底以前,将拟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3、高等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省级各医药卫生学会及其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申报项目的内容

1、各单位在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时,须按要求填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该表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内容和方式、申报依据、学习对象和招生人数、日期、地点、考核办法、拟授学分、主办单位条件、项目负责人和授课人情况及收费标准等。

2、申请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符合实际情况。   

五、项目审批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报委员会学科组专家进行审定,再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

3、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初将批准认定和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办班日期及地点等集中公布,供全省医药卫生单位的各类卫技人员选择参加。